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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说微信域名案裁决令人“脑洞大开”

写在前面:

有个命苦的小孩,15岁之前被人多次领养。突然有一天,有个富豪发现这个孩子跟自己的儿子长的太像,跳出来说,孩子的养父领养这个孩子是恶意的,这个孩子15年前的出生也没证据表明是善意的,据此,这个富豪要无偿抢走这个孩子。

对于上面的例子,在公众号发出时,有用户反映不太妥帖。换个例子来讲,应该说是有个十多年时间的老门店,被原户主转让给张某,张某接手继续使用该门店的招牌,重新装修从饭店改成理发工具修理店,但是,突然有一天,邻县土豪理发店主跑来,说这个店的招牌跟他类似,张某开理发工具修理店是恶意使用,而且没证据表明这家已有十多年历史的老店最初设立时“善意的”,因此,这个土豪要无偿占了这个店。

你觉得这个富豪的说法“有道理”吗?事实上,如果这都不算“强取豪夺”,恐怕也没什么可以算了。而这个离奇的故事居然在域名争议领域上演了一场“真人秀”,苦命的孩子是weixin.com,而那个富豪就是腾讯。

文/李俊慧

“匪夷所思”。

这恐怕是大多人看到weixin.com域名被仲裁转移给微信官方后的第一反应。

日前,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腾讯公司发起的weixin.com域名争议作出了裁决,专家组裁定支持投诉人腾讯公司的投诉请求,将争议域名weixin.com转移给投诉人腾讯公司。

事实上,围绕“微信”商标引发的纠纷,这已经不是微信官方第一次赢得诉讼或仲裁。

2015年3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一起关于“微信”商标的行政诉讼中,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创博亚太科技(山东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创博公司”)的诉讼请求,判决维持了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商评委”)对创博公司提交的38类“微信”文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

虽然原告创博公司比微信官方早2个月提交了第38类“微信”文字商标申请,但是,该商标申请在审查期间经异议程序被商评委裁定不予注册,而在诉讼中再被判决维持不予核准注册。

如今,在域名领域,注册于2000年的weixin.com,尽管比微信诞生时间早了15年之久,但是,在这次域名争议裁决中,微信居然再下一城,通过域名争议程序夺回了这个比它还年长10多岁的域名。

如果说,在此前的“微信”文字商标纠纷判决中,认定核准创博公司申请的“微信”文字商标将产生不良影响,还能用“争议较大”来概括的话,那么,现在这份域名裁决恐怕只能用“匪夷所思”来形容了。

匪夷所思:突破大众及行业对注册时间的认知

从裁决内容来看,微信官方赢得裁决的关键原因在于“注册时间认定”。

众所周知,在域名注册信息中,包括两个时间点,一个是注册日或注册日期(RegistrationDate或Creation Date),一个是到期日或到期日期(Expiration Date)

关于这两个时点的判断在全球域名体系中都是一致的,注册日(Registration Date)是指特定域名在域名系统中注册、登记的时间,而到期日(Expiration Date)则表示已注册的域名在域名系统将会被删除或注销的时间

此外,通行的域名管理做法是,到期日届满后,为了维护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,系统并不会立即删除或注销相应域名,而是进入一个冻结期(延缓续费期及高价赎回期),此期间,原域名持有者还可以通过续费继续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。

而一旦在前述期间内未续费,则时间届满后,该域名将会被域名系统删除或注销,其他人可重新申请注册该域名,相应的域名注册时间将会按照最新的注册时间记录。

简单说,在域名管理中,域名注册及域名注册日或注册日期都是有特定含义的,且被所在行业共同认知的。

而在weixin.com域名裁决中,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,有两位专家的意见认为,在域名有期内发生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(俗称“过户”),信息变更应视为“新注册”。

而两位专家之所以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,此前有类似的仲裁案例,独任独家认为,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属于“新注册”。

从判例法的角度来看,weixin.com域名争议中专家组援引先前仲裁案例,做为参考,指引自己来裁决本争议似乎无可厚非。

但是,仲裁作为独立于法院判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,是否也适用判例规则就存在一定争议了。

更重要的是,如果从判例援引角度来看,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不视为“新注册”应该是过往大多数域名争议仲裁专家及裁决的共识。

恶意认定:推理逻辑让人“脑洞大开”跟不上节奏

其二,该裁决对域名恶意注册或使用的认定推理也存在较大争议。

在该仲裁中,专家组认为,根据Domain Tools, LLC及The Way Back Machine取得的域名报告,最初的注册人为Hai Shen Yang,之后注册人多次变更:2007年Ye Xu Jian,2009年SunLi Jiao,2010年Tongbo TechnologyCo., Ltd.,2011年Zhu Fang,2015年4月Sun Li Bin,2015年6月Li Zhu,最后转至被投诉人。因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“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使用或使用的证据”,进而推理得出该域名初始注册就不是“善意的”。

这种推理不仅违背常识,而且推理逻辑也“匪夷所思”。简单说,微信官方并未提供证据表明weixin.com在2000年初始注册时就是恶意,但是,专家组居然“越俎代庖”替微信做了判断。

此外,该争议的专家组对“域名注册信息隐私保护”(Privacy Service)机制也做了“曲解”。

众所周知,按照ICANN的规则,正常的域名注册信息是完整披露域名持有者姓名、地址、联系信息、注册时间等信息,其中,地址、联系信息(电话、邮件)等实际上属于个人信息,由于全面披露,域名持有者可能会经常受到“骚扰”,因此,后来才有了“域名注册信息隐私保护”服务,域名持有者缴纳一定费用后,可以隐藏部分注册信息。

但在该裁决中,专家组认为,亦有证据显示,于2011年1月22日,争议域名的AdministrativeContact及Registrant Contact Information都被改为“Privacy Service”,来隐藏注册人的身份。而这居然也成了认定持有者构成“恶意”的证据之一。

这不禁让笔者(微信公众号:lijunhui0507)想起腾讯创业初期的那次域名争议。

当时,ICQ.COM注册在先,腾讯的OICQ.COM注册在后,且两者均从事及时通讯业务,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当时的用户大都觉得OICQ是抄袭ICQ的创意。后来,ICQ采取法律手段,迫腾讯将自身业务更名为QQ。

简单说,如果时光倒流,该专家组早10多年出现,且经手处理ICQ与腾讯之间就oicq.com的域名争议,是否还有可能帮腾讯保住或夺回oicq.com的所有权呢?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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